拉布拉多金狗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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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来自江苏扬州的蒋先生在狗市购入了一条拉布拉多幼犬,买回的第二天该犬出现食欲不好精神欠佳的症状,第三天带往扬州一家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狗瘟。但蒋先生要求退狗遭拒后,将该医院及出售方告上了法院。

据悉,该犬在接到原告蒋先生家的第一天到了晚上便表现出呼吸困难的症状,第二天便出现了呕吐腹泻等肠道反应,之后精神便越来越差,第三天带往医院就诊,经检查后被医院诊断为“狗瘟”。医生告知蒋先生其狗患病几率很大,治愈几率很小,让蒋先生考虑清楚是否治疗,但蒋先生决心要医治该犬。为此,蒋先生先后共支出治疗费用近26000元。该犬治疗二十多天后,于2010年l2月1日死亡。

原告认为,该医院在出售前未对该犬进行健康检测,也没有告知原告该犬可能患有狗瘟等病症,存在过错;第二,该医院的狗瘟检测技术存在缺陷,未能检测出该犬的确切病情;第三,因该医院的过错致使原告养的狗死亡,给原告的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很大伤害。

而被告医院始终认为,该病例属于动物传染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医院在出售前已经告知买受人原告蒋先生所购犬的存在患有相关传染病的可能,并叮嘱其注意合理饲养,而原告蒋先生在购进该动物时,对其可能出现的传染病是明知的,且负有相应的防疫、检疫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医院在出售前是否已告知原告该犬可能患有狗瘟;二、被告医院对该狗瘟的诊断是否准确;三、被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蒋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证据“购买狗的视听资料”中,在交易当日曾询问过卖家该犬是否打过疫苗,卖家明确回答说打过,且保证是健康狗,有健康证。而在该视听资料中,原告与卖家的对话中还提到:“如果是狗瘟和细小,他们负全责”,“打齐疫苗了呀?那没事儿,不用检查了”。上述内容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以口头形式达成了原告所购宠物狗系合格健康宠物狗的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疾病诊断应根据病人的症状、X线片、化验等检查结果综合判断。判断有无某种疾病,应从高度盖然性原则考虑,采信对患者不利的诊断。本案中毒诊断为狗瘟,其依据是狗的脚垫变硬,而脚垫的变化并非是狗瘟独有的症状,原告的狗是否感染狗瘟还应综合其他客观检查才能确定。即医院在诊断该犬为狗瘟时所依据的“脚垫变硬”这一症状,尚未达到足以让被告构成重大过失的程度,不能认定医院对该狗瘟的诊断有误。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动物的传染病,危害的结果有时很严重。但此种危险系属于动物主体的生物学特性所决定,对此类损害的发生,买受人作为普通公民是无法事前预知并避免的。法律对于动物传染病不应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卖方己提示并尽了出卖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买受人在接受该犬时亦应主动采取相应的防疫、检疫措施。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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