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属于什么财产?
一、 我国的立法上,对于宠物的定义是“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饲养的观赏动物”。如果是家庭关系中的宠物,则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独立拥有的宠物,则是个人财产。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指下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条明确将知识产权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和划分。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也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获得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对房屋等不动产的出资都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这些财产就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理,因为宠物狗与房屋不同,不是不可移动的资产且属于非人身权利性质,就不能以原物形式存在,因此不能作为个人专属财产。所以,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关于宠物分配的约定,那么,离婚时,宠物就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但若夫妻之间有关于宠物分配的特别约定,例如丈夫认为妻子不能善待宠物因而事先约定好宠物归自己所有,那么在特殊情况下,这只宠物就可能会由丈夫一人所有,而无须考虑原配偶的感受。这显然会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损失,有违法律规定。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只能规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 对于私人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如殴打致人伤害甚至死亡,毁坏财物等,行为人就应当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一情形下,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一般属于财产损害,故应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决定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评价其行为。至于具体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由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