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可以到哪里领养狗?
个人收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公安分局申请: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外地人员在本市连续暂住期一年以上,独户居住;
(二)取得犬类免疫注射证明;
(三)无治安处罚、违法养犬等记录。
区公安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发放养犬手册,准许养犬;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并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申请人。
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送给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养犬,并办理养犬变更登记。